信诚附加重大疾病保障团体疾病保险B款
2014-11-24 09:04:4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信诚附加重大疾病保障团体疾病保险B款
适用年龄:3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团体医疗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注1),或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被确诊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重大疾病(见附录1),且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加入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保险计划,成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起30天为等待期。在等待期届满前,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或确诊患有重大的疾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信诚附加重大疾病保障团体疾病保险 B款
(信诚[2009]243 号,2009 年9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保险合同的构 成
1 《信诚附加重大疾病保障团体疾病保险B 款》为本公司与投保单位双方协议达成的团体 保险合同中的相应保险计划的附加合同(以下称本附加合同)。
投保单位可申请附加于本公司供选择的团体保险主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经本公司审核 同意后,可以附加于主合同,并视为主合同的一部份。
主合同的约定适用于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未载明事项以主合同内容为准。若本附加 合同的约定与主合同冲突时,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保险期间 2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一致。
投保资格 3 投保单位可根据约定的方式为与投保单位具有保险利益的单位在职人员本人,及其符合 本公司承保条件规定的配偶或子女(以下皆简称单位所属成员)向本公司申请投保本附 加合同。
投保单位在职人员本人成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后,投保单位才能为员工的配偶与子 女投保。
保险责任 4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注 1),或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 发生并被确诊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重大疾病(见附录 1),且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 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对该被 保险人的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加入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保险计划,成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起 30 天为等待 期 。在等待期届满前,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或确诊患有重大的疾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 任。
除外责任 5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单位故意造成的;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注 2);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注3)、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注4)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注5)的机动车(注6);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7);
(6) 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发生的疾病或症状以及由此引起的并发症;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辐射或污染;
(9) 遗传性疾病(注8)、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注9)。
受益人 6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如何申请理赔 7 申领本附加合同保险金时,应向本公司提供下列文件:
(1) 团体保险理赔申请;
(2) 主被保险人的在职证明文件;
(3)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文件,如果发生保险事故者为眷属被保险人,须同时提供与主 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文件;
(4) 医院(注10)诊断证明书(包括:完整的门诊与急诊病历、出院小结、病理组织 检查报告及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
(5) 被保险人、受益人与其他权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 程度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6)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继承时,必须提供有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本公司将在收到受益人或其它权利人提供的与保险事故相关的完整的索赔资料的次日起
30日内完成核定,并在核定后及时通知受益人或其它权利人,但对于事故性质、损失程
度等不明确以及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未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本公司的情况除 外。
理赔后 8 本公司给付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
附加合同效力 的终止
9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附加合同及其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1) 本公司给付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