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员工综合B款团体医疗保险
2014-11-24 08:58:2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新华员工综合B款团体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住院 门急诊 团体医疗本合同保险责任包括基本部分保险责任和可选部分保险责任。投保人可只投保基 本部分保险责任,也可同时投保可选部分保险责任,但最多只能投保一项可选部分 保险责任。
本合同所述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门急诊支付范围按当地现行有效的《××市基 本医疗保险规定》、《××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报销目录》、《××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 项目报销目录》、《××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设施目录》及其他相关医疗保险管理规定 执行。
本合同所述的起付标准、赔付比例、每次门急诊最高给付金额、每次门急诊起付标 准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规定。
2.3.1 基 本部分保 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的在 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支付 范围(详见释义)内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对于约定的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中需 要被保险人个人负担的部分,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保险 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发生列入当地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特殊病”所发生的门急诊 医疗费用在基本部分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2.3.2 可 选部分保 险责任
1.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的在 当地社会基本医疗门急诊支付范围 内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本公司对于约定的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中需要被保险人 个人负担的部分,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 门急诊医疗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 门急诊医疗 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2.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在 当地社会基本医疗门急诊支付 范围内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每次门急诊(详见释义)医疗保险金=(每次门急诊医疗费用-每次门急诊 起 付标准)×赔付比例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门急诊医疗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门急诊医疗 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其他商业医疗保 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上述约定承担 保险责任。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综合 B 款团体医疗保险条款(2009 年 9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u 保险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 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被保险人人名清单、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声明、 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加盖本公司公章(详见释义)的书面协议构成。
除上述文件之外的其他任何书面或口头的协议、承诺均不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对其效力本公司不予认可。
1.2 投保范围 1.投保人范围:已参加当地(详见释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期足额交纳基 本医疗保险费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2.被保险人范围:身体健康的投保人员工,必须全部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经本公司审核同意,投保人的其他员工也可以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1.3 合同成立 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 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4 合同内容 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 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1.5 投保人解 除合同的手续及风 险
1.本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 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加盖投保人公章,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已通知被保险人解除合同事宜的有效证明。
2.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