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员工综合B款团体医疗保险
2014-11-24 08:58:2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 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 10 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 释义)。投保人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1.6
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v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为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总和。 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 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
本合同保险责任包括基本部分保险责任和可选部分保险责任。投保人可只投保基本部分保险责任,也可同时投保可选部分保险责任,但最多只能投保一项可选部分保险责任。
本合同所述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门��诊支付范围按当地现行有效的《××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报销目录》、《××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 项目报销目录》、《××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设施目录》及其他相关医疗保险管理规定 执行。
本合同所述的起付标准、赔付比例、每次门急诊最高给付金额、每次门急诊起付标准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规定。
2.3.1 基 本部分保 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的在 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支付 范围(详见释义)内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对于约定的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中需要被保险人个人负担的部分,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发生列入当地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特殊病”所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在基本部分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2.3.2 可 选部分保 险责任
1.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的在 当地社会基本医疗门急诊支付范围 内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本公司对于约定的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中需要被保险人个人负担的部分,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 门急诊医疗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 门急诊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2.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在 当地社会基本医疗门急诊支付 范围内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每次门急诊(详见释义)医疗保险金=(每次门急诊医疗费用-每次门急诊 起付标准)×赔付比例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门急诊医疗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门急诊医疗 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其他商业医疗保 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上述约定承担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发生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及其配套文件规定中不予支付费 用的药品、检查项目、治疗项目、手术项目和其他项目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 责任。
w 投保人的权利与义务
3.1 保险费的 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x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4.1 保险金受 益人
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4.2 保险事故 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本公司,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4.3 保险金的 申请
1.申请保险金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