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附加保险费豁免重大疾病保险
2014-11-24 08:49:1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
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对于 解除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 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 在豁免保险费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承担。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 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7.4 未还款项 我们在豁免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您应
先补交上述欠款。
7.5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您和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附加险合
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附加险合同的,由我们对保险合同批注或者附贴 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保险费已被豁免的,您不得变更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 险期间、交费年期、档次等。
7.6 效力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1)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 您申请解除主险合同或将主险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
(3) 您申请单独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4) 本附加险合同满期;
(5) 宽限期结束之时仍未交纳保险费;
(6)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7) 主险合同或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7.7 适用主险合同 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条款 (1) 利率与利息;
(2) 联系方式变更;
(3) 争议处理;
(4) 本附加险合同中其他未明事项。
附件 4-2
| 释义
8.1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
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8.2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
8.3 重大疾病
恶性肿瘤
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居民户口簿(仅限未成 年人)等证件。
指下面列出的 50 种重大疾病: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 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 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 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 原位癌;
(2)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 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
急性心肌梗塞
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 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 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 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
动态性变化; (4) 发病 90 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
于 50%。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
脑中风后遗症
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 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
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
重大器官移植
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
附件 4-2
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冠状动脉搭桥 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 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 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