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附加保险费豁免重大疾病保险
2014-11-24 08:49:1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明和资料。
我们在收到申请人的保险费豁免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
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申请人达成豁免保险费的协议后 10 日内, 履行豁免保险费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豁免保险费外,应当赔偿申请人因 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 豁免保险费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费豁免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豁免 保险费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豁 免;我们最终确定豁免保险费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4 诉讼时效 您或被保险人对我们请求豁免保险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如何交纳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
明。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交 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必须随主险合同保险费一 同支付,不能单独交纳。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主险合同或其他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发生变 化的,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也相应调整。
4.2 宽限期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单所约定的交费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天
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您应
补交所欠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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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2
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除非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
否则本附加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单年度
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如果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本公司已经开
始履行保险费豁免责任,自本公司履行保险费豁免责任时刻起,本附加
合同的现金价值为零。
5.2 保险单借款 您对主险合同申请保险单借款时,本附加险合同应同时进行保险单借款,
借款比例和利息计算方式与主险一致,并适用主险合同“保险单借款”
的相关规定。您不能单独对本附加险合同进行保险单借款。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6.1 您解除合同的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
手续及风险 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3)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在收到上述
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附加险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明确说明与如 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附加险合同的内容。
实告知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应当在 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 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 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 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 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 事故,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 的,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
附件 4-2
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本附加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
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7.2 我们合同解除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
权的限制 使而消灭。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7.3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
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