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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附加保险费豁免重大疾病保险

2014-11-24 08:49:1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立日、生效日

  效 与主险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相同。

  1.3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

  投保年龄为 0 周岁(指出生满 30 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 68 周岁, 且投保本附加险时的年龄与主险剩余交费年期之和小于或等于 70 周岁。

  1.4投保对象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作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1.5犹豫期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之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

  视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

  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合同工本费后

  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

  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 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6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可附加于交费期间超过一年的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险合同最后一

  期保险费的约定交费日零时止,且终止日不超过被保险人年满 70 周岁的

  保险单周年日。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附件 4-2

  等待期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含),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险合同 约定的重大疾病或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 任,但无息退还您已交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这一年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上述情形之一 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重大疾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承担保险费豁免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一年后,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发生本

  重大疾病保险

  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之前已患的有关疾

  病或症状除外),且确诊 15 天后仍生存,自被保险人确诊之日起,本公

  费豁免

  司豁免主险合同交费期内的主险合同及本公司同意承保的其他附加险合 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豁免期间至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发生之日止: (1)主险合同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2)本附加合同保险满期。

  2.2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

  术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费豁免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

  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 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 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如何申请保险费豁免

  3.1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保险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

  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豁

  免保险费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附件 4-2

  3.2 保险费豁免申

  请

  重大疾病保险

  费豁免申请

  3.3保险费的豁免 在申请保险费豁免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费豁免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 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

  告的被保险人疾病诊断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 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