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附加乐安福女性母爱疾病保险
2014-11-21 10:29:2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待期9释义
2.4保险责任10 特别说明
2.5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金的申请
3.3 保险金的给付
3.4 诉讼时效
中意附加乐安福女性母爱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 间订立的“中意附加乐安福女性母爱疾病保险”的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可以附加于我们供您选择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如您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本附加合同成立,并作为合同
的组成部分。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
合同为准。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 与主合同一致。
效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本附加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年龄以周岁计算,本附加合同接受
的投保年龄与主合同一致。
1.4 合同的签收 在您收到本附加合同时,您应当签署本附加合同的签收回执。
1.5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阅读
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犹豫期结 束前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支
付的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法定身
份证明。自您书面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本附加合同即��解除,我们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主合同一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该基本
保险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2.2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一致,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2.3等待期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 90 天内,被保险人发病,我们不承
担保险责任。这 9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但因意外伤害事故引起的第 8、9、
10 条约定的疾病无等待期。
2.4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4.1 重大疾病提前给付 如果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
保险金 第 8 条保障范围及定义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向被保险人提前给付主合
2
同身故保险金,同时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已给付,则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不 再给付。
2.4.2 女性疾病保险金
2.4.2.1 女性特定手术医疗 如果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接受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每种女性特
保险金 定手术(见第 9.1 条),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向被保险人给付本项保
险金,且给付以一次为限。
对于每种女性特定手术医疗保险金,我们对同一被保险人的总金额不超过人
民币 25000 元。
2.4.3 生育保险金
2.4.3.1 怀孕期并发症保险 如果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以较迟者为准)
金 10 个月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本附加合同所 约定的怀孕期并发症(见第 10.1 条),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向被保 险人给付本项保险金,且给付以一次为限。
我们对同一被保险人的所有怀孕期并发症保险金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5 万 元。
2.4.3.2 新生儿先天性重大 如果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以较迟者为准)
疾病保险金 10 个月后分娩产下的被保新生儿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 一项符合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新生儿先天性重大疾病(见第 10.2 条)时,我 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40%向被保险人给付本项保险金,且同一被保新生儿 给付以一次为限。
我们对同一被保险人的所有新生儿先天性重大疾病保险金总金额不超过人 民币 8 万元。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第 8、9、10 条所约定的疾病或达到疾病 状态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
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