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附加乐安逸(C款)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
2014-11-21 10:16:1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们自保险单上约定的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
责任。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年龄以周岁计算。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18周岁至59周岁。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及续保与主合同相同。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进行治疗,我们就其
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 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在医院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医 药补偿保险金。我们将分以下两种情况分别计算并支付保险金给被保险 人: (1)若该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或除本附加合同以外的 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医疗保险获得医药费用补偿: 意外医药补偿保险金=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 – 任何已 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 上述“任何已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包括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除 本附加合同以外的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 福利机构等所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2)若该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或除本附加合同以外的 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医疗保险获得医药费用补偿: 意外医药补偿保险金=(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 – 从其 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x 90% 每次意外伤害事故的最高给付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如果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发生保险事故并接受治疗,我们所承担的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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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以本附加合同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医院处理类似情形所需的
费用为限。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医疗费用,我们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的机动车; (4)被保险人未经医师处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或处方药品; (5)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及精神疾病;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保健理疗、变性、美容及药物过 敏; (8)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 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9)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 型),妊娠、异位妊娠、流产、分娩; (10)被保险人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的运动;或参与可获得报酬的运动; 或者参加以下项目的竞赛、表演或专业训练:赛马、马术、马球、机动车、 自行车、赛艇、滑板、冲浪、滑水、跳水、潜水、跳高滑雪、雪橇、滑冰、 冰球、拳击、武术、摔跤;或参加攀岩、攀登海拔 3500 米以上独立山峰、 滑翔翼、气球驾驶、跳伞、空中飞行(不包括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 通工具的民航班机)、蹦极跳;或参加洞穴、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 探险和考察; (11)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被 保险人从事或参与军事行动。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保险金的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完整的门、急诊病历,若住院还应提供住院病历、出院小结; (4)门、急诊、住院医疗费用收据,清单及结算单;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若以上申请资料不完整,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 和资料。
3.2 医疗费用收据 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并提出索赔申请后,应向我们递交就诊医院签发
的、由政府财政税务部门监制的医疗费用原始收据。
3.3 诉讼时效 受益人及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
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合同效力的终止
4.1 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主合同因任何原因效力终止; (2)我们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或您不同意续保本附加合同; (3��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效力终止。
5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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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医院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医院,是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当地基本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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