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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附加住院医疗费补偿团体医疗保险

2014-11-21 10:01:4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成的爆炸、辐射或污染。

  受益人 6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如何申请理赔 7 受益人申领本��加合同保险金时,应向本公司提供下列文件: (1) 团体保险理赔申请;

  (2) 主被保险人的在职证明文件;

  (3)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文件;如果发生保险事故者为眷属被保险人,须同时提供与 主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文件;

  (4) 医院诊断证明文件(包括:完整的门诊及急诊病历、出院小结及相关的检查检 验报告);

  (5) 医疗正式收据正本及医疗费用清单;

  (6) 被保险人、受益人与其他权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 失程度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7)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继承时,必须提供有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证明文

  件。

  本公司将在收到受益人或其它权利人提供的与保险事故相关的完整的索赔资料的次 日起30日内完成核定,并在核定后及时通知受益人或其它权利人,但对于事故性质、 损失程度等不明确以及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未依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 本公司的情况除外。

  理赔后 8 本公司给付保险金累计未达到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时,如被保险人的保险期尚未届

  满,则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仍然有效。

  当本公司赔付的金额未达医疗费用收据支出的医疗费用的金额时,受益人可书面向本 公司申请领回收据正本,但需同时提供将保留收据正本的单位、机构的证明,本公司 在收据正本加盖印章并注明已赔付的金额后发还收据正本。

  附加合同效力的 终止

  9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附加合同及其保险效力自动终止;

  (1) 投保单位在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终止被保险人的保险效力;

  (2) 主合同终止;

  (3) 因其它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名词释义

  意外伤害事故 注1 是指外来的、不可预见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由疾病引起的,并以此为直接的原 因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本公司指定的医 院

  注2 是指本公司指定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 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专科疾病防治所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 老、美容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也不包括各类诊所、门诊部及台湾、 香港、澳门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 设备,且全天24小时有合格医师��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指定医院清单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及客户服务热线获知。若国家有关部门对于医院的

  评级标准有更改或取消,本公司保留调整医院定义的权利。

  住院 注3 是指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患有疾病以及因此而产生的并发症,经医师诊断

  必须住院治疗,且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①。 办理了入院及出院手续;

  ②。 全天24小时在医院内接受治疗;

  ③。 入住医院住院部的正式病床,但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其它非正式病房或

  挂床病房。

  基本医疗费用 注4 是指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以下费用,包括住院费(床位 费)、护理费、诊疗费、挂号费、治疗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麻醉费、药品 费、注射费、处置费、输血费、输氧费、会诊费、救护车费。收据收费项目及金额应 与医师处方一致。其中,

  住院费:包括住院费(床位费)、护理费。

  药品费:包括西药、中药、中成药的费用。

  其它医疗费用:包括诊疗费、治疗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麻醉费、 注射费、处置费、输血费、输氧费、会诊费、救护车费费用。

  另特别规定以下费用不在给付范围:空调费、取暖费、膳食费、护工费、陪人费、陪

  床费、其它费、水电费、通讯费、特需服务费、杂费、营养性药品、本团体保险合同 签发地颁发的社会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 规定的自费药品和项目以及部份自费药品和项目的自费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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