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附加住院医疗费补偿团体医疗保险B款
2014-11-21 09:56:3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信诚附加住院医疗费补偿团体医疗保险B款
适用年龄:30天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住院 团体医疗 (1)如果被保险人是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或公费医疗保障人员的身份在本公司指定的医院住院接受治疗,并且已经获得社会医疗保险补偿或公费医疗补偿的,本公司按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以下两项保险金:
①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本公司按住院期间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基本医疗费用的
100%给付保险金,每次住院此项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3000元/单位×保险
单位数为限。
②住院前、后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住院前14天(含14天)及出院后30天(含30天)内,因为与住院相同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医院进行门诊治疗(此期间内多次间歇进行门诊治疗的,视为同一次门诊治疗),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的80%,向被保险人给付住院前、后门诊医疗保险金。每次住院前、后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200元/单位×保险单位数为限。
(2)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指定的医院住院接受治疗,并且没有获得社会医疗保险补偿或公费医疗补偿的,本公司按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以下两项保险金:
①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本公司按住院期间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基本医疗费用的80%
给付保险金。每次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投保单位数乘以下表
所列每单位住院费、药品费和其它医疗费用的保险金限额为限,其中住院费(注4)、药品费(注4)和其它医疗费用(注4)的限额应分别适用。
②住院前、后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住院前14天(含14天)及出院后30天(含30天)内,因为与住院相同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医院进行门诊治疗(此期间内多次间歇进行门诊治疗的,视为同一次门诊治疗),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的80%,向被保险人给付住院前、后门诊医疗保险金。每次住院前、后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200元/单位×保险单位数为限。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需间歇性住院治疗,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间隔时间少于90天,则视为同一次住院。
本公司在给付以上(1)、(2)项所列的保险金时,如被保险人获得其它任何个人、机构的补偿,本公司仅给付剩余的部分。如被保险人由本公司所获得的总给付金额大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扣除其它任何个人、机构补偿后的差额,所超出的金额必须退还本公司。
被保险人在加入包括本附加合同在内的保险计划,成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起90天为等待期。在等待期届满前,若被保险人因首次发生的疾病或症状入住本公司指定的医院治疗,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信诚附加住院医疗费补偿团体医疗保险B款
(信诚[2009]243 号,2009年9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保险合同的构成 1 《信诚附加住院医疗费补偿团体医疗保险B款》为本公司与投保单位双方协议达成的 团体保险合同中的相应保险计划的附加合同(以下称本附加合同)。
投保单位可申请附加于本公司供选择的团体保险主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经本公司 审核同意后,可以附加于主合同,并视为���合同的一部份。
主合同的约定适用于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未载明事项以主合同内容为准。若本附 加合同的约定与主合同冲突时,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保险期间 2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一致。
投保资格 3 投保单位可根据约定的方式为与投保单位具有保险利益的单位在职人员本人,及其符 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规定的配偶或子女(以下皆简称单位所属成员)向本公司申请投保 本附加合同。
投保单位在职人员本人成为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后,投保单位才能为员工的配偶与子 女投保。
保险责任 4 被保险人在加入包括本附加合同在内的保险计划,成为本附加合同之被保险人后,于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注 1)、或在等待期届满后因首次发生 的疾病或症状须入住本公司指定的医院(注 2)住院(注 3)接受治疗,本公司按被 保险人在医院接受治疗所发生的实际支出的基本医疗费用(注 4)按以下约定给付保 险金:
(1) 如果被保险人是以社会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