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住院费用医疗保险(2007)怎么样?
2014-11-21 09:42:3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币一万元。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
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60 日后(保险期间届 满时按本合同第 3.2 条续保的,不受本条规定的 60 日限制)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在本 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住院(详见释义)治疗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详见释义), 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
(1)住院床位费保险金
本公司按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详见释义)实际发生的住院床位费用给付住院床位
费保险金,但每日给付限额为 20 元,每次住院最长给付天数为 180 天。
(2)住院杂项费及手术费保险金
①如被保险人以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身份住院并接受治疗,对被保险 人 每 次 住 院 所 发 生 的 杂 项 费 及 手 术 费 , 本 公 司 对 其 超 过 300 元 的 部 分 , 按 附 表 中
(一)栏中所规定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住院杂项费及手术费保险金。
②如被保险人不是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身份住院并接受治疗,对被 保险人每次住院所发生的杂项费及手术费,本公司对其超过 500 元的部分,按附表中
(二)栏中所规定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住院杂项费及手术费保险金。
杂项费及手术费指:一般护理费、医药费、治疗费、诊疗费、检查费、化验费、放射费、
麻醉费、输血费、输氧费、材料费、手术费。
2.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医疗费用,本公司均按本条前款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3.如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详见释义)、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本公司 仅对剩余部分按上述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1.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
驶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5)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
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详见释义);
(6)先天性疾病及其并发症、被保险人在投保本合同前已患的疾病;
(7)被保险人妊娠、安胎、流产、分娩、节育;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2.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伙食费、误工费、停尸费、救护车费等;
(2)在国外或中国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3)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含公费)管理机构规定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检查项目、
治疗项目、手术项目和其他项目。
w 您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 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各年龄对应的保险费率详见费
率表。
3.2 续保 1.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如您未向本公司提出不续保声明,则本公司将对被保险人做续保审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且您已交纳了续保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延续一年; 如本公司审核不同意,将书面通知您。
2.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住院且当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出院,经本公司同意续保
的,其住院医疗费用根据住院天数在两个保险期间的分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 不再续保的,本公司对其保险期间届满后 30 日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仍按本合同第
2.3 条规定给付保险金。
3.本公司有权调整本合同的保险费率。如有调整,本公司将及时告知您,新费率自下一次续保起适用。
x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金受 益人
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4.2 保险事故 通知
您或被保险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您或被保险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本公司,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