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附加鸿福保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11-21 09:37:3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要求解除主险合同时,本附加险合同将同时解除,
您应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3��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在收到上述证
明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附加险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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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明确说明与如
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附加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应当在投
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
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
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
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
的,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本附加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
除本附加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2 我们合同解除
权的限制
前条(8.1 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
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3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
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
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对于
解除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
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
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
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8.4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
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
8.5 效力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1)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 您申请解除主险合同;
(3)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4) 自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
(5) 其他可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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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适用主险合同
条款
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1) 合同内容变更;
(2) 联系方式变更;
(3) 利率与利息;
(4) 争议处理;
(5) 本附加险合同中其他未明事项。
` 释义
9.1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
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9.2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
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居民户口簿(仅限未成年人)
等证件。
9.3 重大疾病 指下面列出的 50 种重大疾病: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
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
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
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 原位癌;
(2)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 皮肤癌(不包括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