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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附加鸿福保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11-21 09:37:3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

  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

  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

  们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Z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3 -

  3.1 受益人 本附加险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经被保险人或被保

  险人的监护人同意,我们受理指定或变更。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

  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

  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重大疾病保险

  金申请

  由被保险人填写理赔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

  报告的被保险人疾病诊断证明;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重大疾病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书

  面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理赔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

  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

  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理赔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

  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

  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对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如何交纳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交纳

  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 4 -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必须随主险合同保险费一同支付,不能单独交纳。

  4.2 宽限期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单所约定的交费日的次日零时起 60天

  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

  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之时仍未交纳保险费,除非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

  否则本附加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单年度内

  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5.2 保险单借款 您对主险合同申请保险单借款时,本附加险合同应同时进行保险单借款,

  借款比例和利息计算方式与主险一致,并适用主险合同“保险单借款”的

  相关规定。您不能单独对本附加险合同进行保险单借款。

  ]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在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 效力恢复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经

  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附加险合同效力恢

  复。

  自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

  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解除本附加险合同的,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效

  力中止日的现金价值。

  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险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 您解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险

  您不能单独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只能与主险合同一并解除。

您在犹豫期后,书面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