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大附加建筑工程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
2014-11-21 09:27:0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本附加合同; 三、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四、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第四章 保险金申请
第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但因不可抗
力导致的迟延除外。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
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 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十条 保险金申请时效 受益人及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 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 一、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3、投保人证明及受益人身份证明;
4、本公司指定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住院证明、医疗费用原始单据及出院小结原始件、 门诊病史资料、手术证明等文件;
5、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6、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时间、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本公司规定的其他证明。 二、如果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受托人除提供上述所有证明和资料外,必须另行出具有委托 人亲笔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等证明和资料后,会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三十 日内作出核定,但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公司会将核定结果通知申请人。对属于保 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附加合同 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本公司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等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 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以给付,在最终确定给 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第五章 合同变更与解除
第十三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 一、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以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1、解除合同申请书;
2、保险合同及其他保险凭证;
3、建筑主管部门出具的竣工等证明材料。 二、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时终止。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按被保险人人 数计收的,并且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本附
加合同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按建筑工程项目总造价或建筑工程施工
总面积计收的,本附加合同解除时本公司不予退还保险费。
第六章 一般条款
第十四条 如实告知 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 本公司会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 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 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本附 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 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七章 释义
第十六条 释义
一、 本公司:指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 团体:指中国境内具有五人以上且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合法团体。包括国家机关、 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
三、 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四、 指定医院: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