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随心所享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1-20 10:08:5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
明。如果该基本保险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
时止,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2.3 养老保险金领取起 是指被保险人年满养老保险金领取起始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
始日 日。养老保险金领取起始年龄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
本合同有4种养老保险金领取起始年龄供选择,分别为45周岁、50
周岁、55周岁或60周岁。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4.1 生存给付
2.4.1.1 养老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将自养老保险金领取起始日起,每月按本
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本合同的被保险人给付养老保险金,直至被 保险人身故。
2.4.1.2 贺寿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 8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我们将按本 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 倍向被保险人一次性给付贺寿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请您、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在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后及时通知我们。 如果因为通知延迟导致我们多 给付养老保险金或贺寿金,我们有权追回多给付部分。
2.4.2 身故保障 我们只承担以下身故保障二项责任中的一项:
2.4.2.1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以下方式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
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在���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起始日之前身故, 我们将 向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本合 同随即终止:
0 累计已付的本合同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② 本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期间身故,我们将向本合 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本合同随即 终止:
0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40 倍扣除累计已领取的养老保险金后 的余额; ② 累计已付的本合同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扣除累
计已领取的养老保险金后的余额。
2.4.2.2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起始日之前因遭受意外伤害事
故身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 而身故,而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我们将向本合同的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下列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本合同随即终止: (1)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40 倍,但本产品以同一被保险人为标 的的所有意外身故保险金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2)累计已付的本合同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3)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 金限制 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
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制。
2.4.3 全残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全残,在被保险人全残持续期内,
我们将从被保险人被确认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 本合同的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豁免保险费期间,本合同继续有效,但本合同的保险计划不得变更。
2.5 责任免除
2.5.1 身故保障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0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0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0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0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0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 驶证的机动车;
0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0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 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5.2 意外身故保障责任 上述2.5.1责任免除事项同样适用于意外身故保障责任免除,同时因
免除 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
任:
(1)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导致的意外;
(2)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
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3)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