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星保德信幸福守护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1-19 10:27:2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复星保德信幸福守护两全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30天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身故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0岁 | 18033.00元 | 20年 |
生存保险金10.0万 |
至88周岁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2.4.1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不含十八周岁生日)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金额等于您已支付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扣除我们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
如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后(含十八周岁生日)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金额等于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该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11.5);
(3)您已支付的本合同保险费的105%扣除我们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
2.4.2 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不含十八周岁生日)发生全残(见11.6),我们将向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全残保险金的金额等于您已支付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扣除我们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
如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后(含十八周岁生日)发生全残,我们将向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全残保险金的金额等于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该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您已支付的本合同保险费的105%扣除我们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
复星保德信幸福守护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2012 年 10 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 、“本公司”指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
同”指“复星保德信幸福守护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相关投保文
件、保险凭证、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时开始生效,具体合同生效日以保险单上所
载的日期为准。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
应日。保单年度(见11.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11.2)均以本合同生效日为基础计算。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11.3)计算,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十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
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犹豫期内解除本合同的,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所交保险费的发票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11.4)。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第一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金额
各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均在前一保单年度保险金额的基础上增加基本保险金额的4.5%。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日零时起,保障至终身。
2.4 保险责任
2.4.1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不含十八周岁生日)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金额等于您已支付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扣除我们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
如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后(含十八周岁生日)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金额等于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