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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瑞利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1-19 10:20:3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效力中止。

  6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每个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

  6.2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向我们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

  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 过6个月。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以下两者中的数值较大者,具体以 我们宣布的为准: (1)同期中国人民银行6个月期贷款利率与2%之和; (2)4%。

  我们将每年宣布贷款利率两次,时间分别为1月1日和7月1日。贷款

  本金及利息应在贷款当期期限届满日前偿还。未能偿还的利息将被

  并入原贷款金额中,视同重新贷款。

  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的次日

  零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7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效力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7.2效力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

  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其他所有未还款项的次日零时

  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 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

  金价值。

  8 合同解除

  8.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

  风险 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收到解 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9 合同效力的终止

  9.1 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2)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效力中止且未按7.2款恢复效力; (3)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 (4)本合同满期; (5)��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情形而终止。

  10 如实告知

  10.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知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

  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 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 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 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 合同。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 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 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0.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的限制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 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1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1.1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

  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 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的 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

  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 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

  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11.2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保单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

  如果您有欠付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利息或其他未还款项,我们会 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

  11.3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

内容。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