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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瑞利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1-19 10:20:3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投保年龄4保单红利9.1合同效力的终止

  1.4合同的签收4.1保单红利的确定10 如实告知

  1.5犹豫期4.2保单红利的领取10.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2 我们提供的保障5保险费的支付10.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2.1基本保险金额5.1保险费的支付11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2.2保险期间5.2宽限期11.1年龄错误

  2.3保险责任5.3保险费自动垫交11.2未还款项

  2.4责任免除6现金价值权益11.3合同内容变更

  3 保险金的申请6.1现金价值11.4地址变更

  3.1受益人6.2保单贷款11.5争议处理

  3.2保险事故通知7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12 释义

  3.3保险金的申请7.1效力中止

  3.4司法鉴定7.2效力恢复

  中意瑞利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 们之间订立的“中意瑞利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

  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效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

  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均以该日期计算。

  我们自保险单上约定的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 的保险责任。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本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年龄以周岁计算。

  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50周岁。

  1.4 合同的签收 在您收到本合同时,您应当签署本合同的签收回执。

  1.5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

  阅读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犹豫 期结束前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 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 证件。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本 合同生效日起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

  明。如果该基本保险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2.2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至第20个保险单周年

  日24时止,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2.3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且只给付其中的一项保险金:

  2.3.1 身故保障

  2.3.1.1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故,我们将按照以下两者之

  中的金额较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 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支付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1

  2.3.1.2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

  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50%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 终止。

  2.3.1.3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

  金限制 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 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制。

  2.3.2 全残保障

  2.3.2.1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全残,我们将

  按以下两者之中的金额较大者向被保险人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 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已支付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3.2.2 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全残,本公司将

  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50% 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全残保险 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2.3.3 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满期

  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2.4 责任免除

  2.4.1 身故保障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

  的责任:

0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