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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瑞利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1-19 10:20:3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

  3

  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或验尸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 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 利文件。

  3.3.3 全残保险金的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二级或以上医院或者由法定机关出具的与全残有关的证明 或资料,或者其他我们认可的全残证明或资料;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 和资料。

  以上申请资料和证明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 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

  3.4 司法鉴定 保险事故发生后,我们有权要求进行尸检或要求司法鉴定机构或医

  疗机构对保险事故及被保险人身体机能状况进行鉴定,费用由我们 承担。

  3.5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 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 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 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 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 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 额。

  3.6 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

  将根据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之日的年龄按本合同2.3款处理,同时 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 或者其他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 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我们与您依法协商处理。

  3.7 诉讼时效 受益人及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

  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的确定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

  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 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我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 况。

  4.2 保单红利的领取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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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直接领取; (2)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储存 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您需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则您需填写变更 申请书,在我们收到变更申请书之日起予以变更新的红利领取方 式。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5 保险费的支付

  5.1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分为分期支付,支付期限为10年,由您和

  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 定支付日或之前支付当期保险费。

  5.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 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 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5.3 保险费自动垫交 您可以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功能,即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支

  付保险费,我们将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 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所垫交 的保险费视同贷��(贷款利率参照6.2款)。

当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的,我们 将根据现金价值的余额计算本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本合同在 此期间继续有效。当现金价值余额为零时,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