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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团体即期年金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1-19 09:54:5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寿团体即期年金保险有什么不同?

  国寿团体即期年金保险

  适用年龄:/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年金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根据投保人选择的年金类型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选择定期年金。本公司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年金领取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约定的给付期限届满,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约定的给付期限届满前身故,本公司给付年金至其身故时为止,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选择普通终身年金。本公司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年金领取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选择保证给付十年终身年金。本公司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年金领取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保证给付十年。如果被保险人未领满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继续领取未满十年部分的年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十年后仍生存,本公司继续给付年金,直至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选择保证给付十年增额终身年金。本公司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年金领取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保证给付十年。从第二保单年度起以后每个保单年度年金给付标准,在上一保单年度给付标准的基础上,按第一个保单年度给付标准的5%增加。如果被保险人未领满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继续领取未满十年部分的年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十年后仍生存,本公司继续给付年金,直至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五、选择定期确定年金。本公司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年金领取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约定的给付期限届满,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约定的给付期限届满前身故,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继续领取未满期限部分的年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六、选择保本终身年金。本公司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年金领取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身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公司已给付的年金总和小于投保人为该被保险人所交的保险费,本公司按投保人为该被保险人所交的保险费与本公司已给付的年金总和的差额,向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投保人,以下含义相同)理解条款,本合同内容以条款具体约定为准。

  C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v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第五条

  C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v 您应当如何交纳保险费。..。..。..。..。..。..。..。..。..。..。..。..。..。第六条

  v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七条

  v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第九条

  v 您不得要求解除合同。..。..。..。..。..。..。..。..。..。..。..。..。..。第十四条

  v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释义。..。..。..。..。..。第十六条

  C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C 条款目录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第四条 年金类型、年金领取方式和年金领取日

  第五条 保险责任

  第六条 保险费

  第七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八条 受益人

  第九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一条 合同内容变更

  第十二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

  第十三条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第十四条  解除合同的处理

  第十五条  争议处理

  第十六条 释义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团体即期年金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团体即期年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有关的投保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依法设立的企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投保人,以与其具有保险利益并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为被保险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时,被保险人的范围和人数须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