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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团体即期年金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1-19 09:54:5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九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本公司。若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害程度无法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它证明、资料。

  二、在年金领取日,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三、上述第一或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或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经核定后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将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五、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或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

  六、申请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合同内容变更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不得要求变更本合同。

  第十二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三条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保险金申请人实领年金高于应领年金的,本公司有权要求保险金申请人退还多领的年金。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保险金申请人实领年金低于应领年金的,本公司将应领年金与实领年金的差额无息退还保险金申请人。

  第十四条 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第十五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释义

  本条款有关名词释义如下:

  生效对应日:生效日每年(或月)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或月)生效对应日。

  保单年度:自本合同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起至下一个年生效对应日前一日的二十四时止。

法定身份证明: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