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信诺悠享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1-19 09:21:4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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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方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我伤害、挑衅、斗殴、不遵照医护意见或其它故意行为,或被保险人在被羁押、关押服刑期间由于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的死亡;
三、被保险人处于精神错乱、精神障碍或心理障碍状态;
四、怀孕(含宫外孕)、分娩、流产或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食 物中毒,整容手术,医疗事故;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见 34.7)或药物的影响,除非按照医生 方服用且不是出于戒毒之目的;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七、被保险人驾驶摩托车,或酒后驾驶(见34.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34.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34.10)的机动车;
八、被保险人参与任何水、陆、空交通工具的竞赛,或作为职业运动 员参与任何体育竞赛;
九、被保险人参加任何空中运动、空中旅行或任何航空活动,但是以乘客身份付费乘坐民用或商业航班进行旅行时除外;
十、被保险人进行跳伞、滑翔、潜水、滑雪、滑水、攀岩、攀登雪山、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拳击运动、特技表演、赛马、机索跳(蹦极)等高风险运动;
十一、战争(见34.11)、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主义(见34.12)及任何阻碍或防止已经发生或预期会发生的恐怖主义的活动;
十二、核反应、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 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后的余额。若投保人是唯一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则该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后的余额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处理。
发生上述其他情况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方按本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后解除合同情况处理。
第三章 保险单分红
12. 红利分配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 机构的规定的情况下,我方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 营情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红利是非保证的,实际红利分配水平根据我方 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而定。
如果我方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投 保人,并以红利通知书的形式通知投保人。
我方提供累积生息的红利领取方式,即由我方保留红利,每年保单周 年日按我方公布的累积利率按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直至合同终止时给付。 投保人可以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申请领取全部或部分已分配的红利及利息(见34.13)。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参与红利分配。
第四章 保险期间、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13. 保险期间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我方同意承保,且在我方收到投保人交纳的首期保险费后本合同成立。合同生效日期(见 34.14)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自该生效日期的24时(北京时间)开始。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载明于保险单上,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时起算,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
14.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方和我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15.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因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性别、交费期间及起始年 金领取年龄而不同。具体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方和我方在投保时约 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以人民币在每一笔保险费到期日(见
34.15)或到期日之前支付本合同规定的保险费。
16. 未交纳保险费的处理
若投保人在保险费到期日未交纳本合同规定的保险费的,自保险费到 期日的24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见34.16),我 方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欠交的各期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24时起效力中止。我方对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自本合同中止之日起,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停止计息。
若本合同效力中止,本合同下所附的所有附加合同一并中止。
第五章 保险单服务
17.保险单借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并且在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