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富网-保险频道

保险首页
保险知识 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

中意福享金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1-18 10:09:1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

  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

  8 合同解除

  8.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 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

  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收到

  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9 合同效力的终止

  9.1 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2)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效力中止且未按7.2款恢复效

  力;

  (3)被保险人身故;

  (4)本合同满期;

  (5)因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情形而终止。

  10 如实告知

  10.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

  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

  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

  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

  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

  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

  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

  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

  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0.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

  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

  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1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1.1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

  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

  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

  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 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

  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付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

  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

  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11.2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保单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

  时,如果您有欠付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利息或其他未还款项,

  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

  11.3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以书面形式申请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

  险金额,经我们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减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申请减额时我们规定的最低基本

  保险金额。对于基本保险金额的减少部分,我们将退还对应的现

  金价值。

  11.4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

  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11.5 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以

  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否则我们按本合同载

  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11.6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

  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提交保险单签发地的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依法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12 释义

12.1 保单年度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的次日零时起至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