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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联安顺恒悦两全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1-18 09:09:4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安联安顺恒悦两全保险有什么不同?

  安联安顺恒悦两全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1)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满期生存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满期日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我们在该满期日向被保险人给付本合同及所附的《安联附加安顺恒悦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安联附加安顺恒悦长期意外医疗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10%作为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及所附的《安联附加安顺恒悦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安联附加安顺恒悦长期意外医疗保险》合同累计应交保险费的11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及所附的《安联附加安顺恒悦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安联附加安顺恒悦长期意外医疗保险》合同累计应交保险费的110%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发生多项全残情形的,全残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2) 在本合同终止、撤销、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安联安顺恒悦两全保险条款

  (2011 年1 月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条款中带有右上标标注的用词具有特定含义,您可参阅本条款尾部的“释义”获取相关解释。

  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保单生效日[1]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周年日[2]、保单年度[3]、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2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合同由本合同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现金价值[4]表、投保单或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本合同需要与《安联附加安顺恒悦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安联附加安顺恒悦长期意外医疗保险》合同一起订立,同时生效。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处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以正本为准。

  1.3 投保范围 投保时年龄在十八周岁[5]至五十五周岁之间(含十八周岁及五十五周岁)者,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1.4 保险期间 我们在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费后,自保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于保险单中载明,自保单生效日的零时起至满期日[6]二十四时止。

  1.5 犹豫期 为保护您的权利,请在保险合同送达或寄达于您时书面签收。自您签收本保险合同次日起,有十天的犹豫期。���此期间请您务必认真审视本保险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本合同,需要填写合同终止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及您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收到合同终止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我们会向您无息全额退还本合同及所附的《安联附加安顺恒悦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安联附加安顺恒悦长期意外医疗保险》合同的全部已交保险费。自您书面申请撤销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及所附的《安联附加安顺恒悦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安联附加安顺恒悦长期意外医疗保险》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本合同及所附的《安联附加安顺恒悦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安联附加安顺恒悦长期意外医疗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

  1.6 合同终止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终止:

  (1) 您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向我们申请撤销或解除本合同;

  (2)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或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全残[7];

  (3)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4)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含二年),您未与我们就本合同效力恢复达成一致的;

  (5) 因本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导致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的。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1)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满期生存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满期日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我们在该满期日向被保险人给付本合同及所附的《安联附加安顺恒悦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安联附加安顺恒悦长期意外医疗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10%作为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