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生人寿附加利多两全保险(万能型)
2014-11-14 10:03:2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处理。
第五章保险金申请
第十一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 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意外医疗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诊断书、住院证明、医疗费用原始单据及出院小结原始件, 施行手术者则需提供手术证明文件;
15现金价值:指本附加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 那部分金额。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为最近一期己交保险费乘以以下《保险费退还比例表》所对应的比例 所得金额。
《保险费退还比例表》
本附加合同最近一期己交保险费未到期 的月数 不同交费方式下退还保险费的比例
月交 季交 半年交 年交
满十个月 ― ― ― 600
满九个月但不满十个月 ― ― ― 500
满八个月但不满九个月 ― ― ― 400
满七个月但不满八个月 ― ― ― 300
满六个月但不满七个月 ― ― ― 250
满五个月但不满六个月 ― ― 500 0
满四个月但不满五个月 ― ― 400 0
满三个月但不满四个月 ― ― 250 0
满二个月但不满三个月 ― 300力 0 0
不满二个月 ― 0 0 0
四、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或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或资料。
第六章一般条款
第十三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附加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 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 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附加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附加合同;发生保险 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条规定的附加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 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得解除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四条 年龄确定及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以法定证件载明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周岁年龄。您在申请投保时,应按 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若���生错误,我们依下列约定处理:
一、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 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款规定的附加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得解除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 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 比例给付。
三、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 险费退还给您。
第十五条 职业或岗位变更
被保险人职业或岗位有变更时,您应在其变更职业或岗位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有关 的变更通知我们。
职业或岗位变更时,我们依下列约定处理:
一、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和岗位不属于我们规定的承保范围的,自其职业或岗位变更之日
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
二、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和岗位属于我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