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三星康享无忧两全保险怎么样?
2014-11-14 09:32:5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 保单、保险单或
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 提示或者明确说明
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 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前
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 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 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
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 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
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 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但会无息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
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 本合
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投保年龄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 18 周岁(见释义十一)至 50 周岁。
第二十三条 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 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 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 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 生
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公 司
规定的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公司行使合同 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对于解除合同的, 本公司向
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不得解除合同的,按第 一、二项处理。
第二十四条 犹豫期
若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自本合同签收日起 10 日内可以书面申请 解除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到解除申请时起,本合同自始无效。投保人 向
本公司退回保险合同,本公司无息向投保人退还已收到的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 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
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
其监 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 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
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 批单。
投保人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
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 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 人未
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二十六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书面申请变更本合同 的内容,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以批单形式载明。
第二十七条 通讯地址变更
投保人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作前项通知时, 本公司按本合同所载的最新通讯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
人。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
本公司有权要求通过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
第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