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三星康享无忧两全保险怎么样?
2014-11-14 09:32:5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本合同自成立日 零时开始生效。本公司签发保险单作为同意承保的凭证。本合同的生 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本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合同
生效时开始。保险单周年日(见释义 九)、保险单年度(见释义十)、保险单月份和保险费应付日均以生 效日为基准计算。
第十一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载明于保险单上,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时起算,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
第十二条 效力中止
除另有约定外,宽限期间期满日保险费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 间期满日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对所发
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投保人交清所欠交的保险费 及
利息、保单借款(包括自动借款)及利息后,本合同自批单载明的 日期恢复效力。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复效
协议的, 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 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四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 险
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及上述文件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 于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
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五章 保险金申请
第十五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和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
使保险事故 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
知道或者 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 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六条 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保险金申请
一、身故保险金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 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 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 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时间、性质、原 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
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 文件。
二、满期保险金 在申请满期保险金时,满期保险金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及必要的生存证明。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八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
受益 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 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自收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
起 60 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 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 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
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九条 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下落不明,且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 司将以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
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身故保险金的 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之日 起 30 日内退还本公司已给付的身故
保险金。
第六章 一般条款
第二十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