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联安享美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1-14 09:17:3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安联安享美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7天至50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年金 满期生存金
(1)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 年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第一个保单周年日仍然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我们将开始给付年金,每年年金给付金额如下:
①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周岁前的每个保单周年日或生日(若保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的生日是同一日期)仍然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我们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向被保险人给付10%的基本保险金额。
②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或六十周岁生日(若保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的生日是同一日期)仍然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我们在该保单周年日向被保险人给付200%的基本保险金额。
③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一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或六十一周岁生日(若保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的生日是同一日期)起至满期前的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然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我们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向被保险人给付累积增额年金红利金额及10%的基本保险金额两者之和。
2) 满期生存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满期日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我们在该满期日向被保险人给付以下三者之和作为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 100%的基本保险金额;
② 累积增额年金红利金额;
③ 满期终了红利。
3) 身故给付
①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或被保险人在六十周岁生日前身故(若保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的生日是同一日期),则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以下三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a. 您在本合同项下累计应交保险费;
b. 二十五倍的累积增额年金红利金额;
c. 理赔终了红利。
上述a.中所指的“累计应交保险费”不包括非年交方式下须支付的额外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上述a.项为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②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或以后身故,或被保险人在六十周岁生日或以后身故(若保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的生日是同一日期),则我们按下述a.项和b.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a. 被保险人身故时以下三者之和:
I.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7];
II. 若被保险人生存则将在剩余保险期间各年度内领取的全部增额年金红利的总和;
III. 理赔终了红利。
b.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与理赔终了红利之和。
(2) 在本合同终止、撤销、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安联安享美年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2009 年9 月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条款中带有右上标标注的用词具有特定含义,您可参阅本条款尾部的“释义”获取相关解释。
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保单生效日[1]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周年日[2]、保单年度[3]、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2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合同由本合同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现金价值[4]表、投保单或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须留我们处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以正本为准。
1.3 投保范围 投保时年龄在出生满七天至五十周岁[5]之间(含五十周岁)者,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1.4 保险期间 若您选择一次交清的付费方式,我们在同意承保并收取全部保险费后,自保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若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方式,我们在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费后,自保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于保险单中载明,自保单生效日的零时起至满期日[6]二十四时止。
1.5 犹豫期为保护您的权利,请在保险合同送达或寄达于您时书面签收。自您签收本保险合同次日起,有十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务必认真审视本保险合同,若您在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