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联安裕丰财(Ⅲ)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1-12 09:32:2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安联安裕丰财(Ⅲ)两全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7天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身故 意外身故 交通意外
(1)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 生存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保单周年日生存且当时本合同有效,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向
被保险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每年生存保险金给付金额如下:
① 若您选择三年交费期,则给付金额为本合同当时基本保险金额[7]的3.5%;
② 若您选择五年交费期,则给付金额为本合同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6.0%;
③ 若您选择十年交费期,则给付金额为本合同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2)满期生存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满期日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我们将在该满期日向被保险人给付以下三者之和作为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 您在本合同项下累计已支付的各期保险费;
② 满期时累积增额红利所增加的有效保险金额[8];
③ 满期终了红利。
若满期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则上述①项为:本合同满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减额交清前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
3)身故给付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以下三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 103%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所在交费年度数[9];
② 累积增额红利所增加的有效保险金额;
③ 理赔终了红利。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则上述①项为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
4)意外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则在其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或以后遭受意外事故[10]的伤害,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除按前项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另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所在交费年度数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投保时年满十八周岁,则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除按前项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另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所在交费年度数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则此项意外身故保险金额
为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
5)公共交通意外或重大自然灾害[11]意外身故给付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因以下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则我们除按前项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和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另按意外身故保险金实际赔付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① 若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其在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或以后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12]时(即在其踏入公共交通工具车门、舱门至走出车门、舱门之间)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又于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且该意外事故为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直接、单独的原因;若被保险人投保时年满十八周岁,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时(即在其踏入公共交通工具车门、舱门至走出车门、舱门之间)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又于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且该意外事故为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直接、单独的原因;
② 若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其在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或以后因本合同约定的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而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又于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且该自然灾害为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的直接、单独的原因;若被保险人投保时年满十八周岁,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因本合同约定的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而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又于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且该自然灾害为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的直接、单独的原因。 若上述两种情形同时发生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上述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我们只给付其中一种。
(2) 在本合同终止、撤销、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