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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联安裕丰财(Ⅲ)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1-12 09:32:2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身故保险金外,另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所在交费年度数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则此项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为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

  5)公共交通意外或重大自然灾害[11]意外身故给付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因以下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则我们除按前项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和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另按意外身故保险金实际赔付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 若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其在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或以后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12]时(即在其踏入公共交通工具车门、舱门至走出车门、舱门之间)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又于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且该意外事故为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直接、单独的原因;若被保险人投保时年满十八周岁,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时(即在其踏入公共交通工具车门、舱门至走出车门、舱门之间)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又于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且该意外事故为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直接、单独的原因;

  ② 若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其在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或以后因本合同约定的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而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又于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且该自然灾害为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的直接、单独的原因;若被保险人投保时年满十八周岁,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因本合同约定的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而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又于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且该自然灾害为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的直接、单独的原因。

  若上述两种情形同时发生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上述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我们只给付其中一种。

  (2) 在本合同终止、撤销、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2.2 责任免除

  (1)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含二年)自杀

  [13],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14];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6],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2)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故意杀害;

  9) 被保险人受酒精或管制药物[18]影响;

  10)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

  11)被保险人猝死、或因遗传性疾病[19]或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20]导致的伤害;

  12)被保险人因视力矫正、中暑、疾病、整容、妊娠[21]、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或因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13)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4)被保险人被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产生感染的除外;

  15)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22]、跳伞、速降、滑雪、攀岩[23]、登山运动、探险[24]、武术[25]、摔跤、特技[26]、赛马、赛车、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或从事飞行活动(商业航班除外);

  16) 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事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发生上述第(1)款第1)项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