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联安裕丰财(II)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1-12 09:23:0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安联安裕丰财(II)两全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7天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满期生存金(1)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 满期生存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满期日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我们将在该满期日向被保险人给付以下三者之和作为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 107.5%的基本保险金额[7];
② 累积增额红利所增加的有效保险金额[8];
③ 满期终了红利。
2) 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以下三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 107.5%的基本保险金额;
② 累积增额红利所增加的有效保险金额;
③ 理赔终了红利。
3) 意外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则其在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或以后遭受意外事故[9]的伤害,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除按前项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另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投保时年满十八周岁,则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除按前项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另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我们对因履行《安联安裕丰财(II)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而给付的全部意外身故保险金设有上限,上限因被保险人身故时是否年满61 周岁而不同。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年满61 周岁,上限为200,000 元;若被保险人身故
时未满61周岁,上限为1,000,000元。
4) 公共交通意外或重大自然灾害[10]意外身故给付
若因以下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则我们除按前项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和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另按意外身故保险金实际赔付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 若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其在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或以后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11]时(即在其踏入公共交通工具车门、舱门至走出车门、舱门之间)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又于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且该意外事故为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直接、单独的原因;若被保险人投保时年满十八周岁,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时(即在其踏入公共交通工具车门、舱门至走出车门、舱门之间)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又于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且该意外事故为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直接、单独的原因;
② 若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其在年满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或以后因本合同约定的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而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又于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且该自然灾害为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的直接、单独的原因;若被保险人投保时年满十八周岁,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因本合同约定的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而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又于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且该自然灾害为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的直接、单独的原因。
若上述两种情形同时发生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上述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我们只给付其中一种。
(2) 在本合同终止、撤销、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再承担保险��任。
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安联安裕丰财(II)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2009 年9 月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条款中带有右上标标注的用词具有特定含义,您可参阅本条款尾部的“释义”获取相关解释。
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保单生效日[1]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周年日[2]、保单年度[3]、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2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合同由本合同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现金价值[4]表、投保单或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