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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联安裕丰财(II)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1-12 09:23:0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且该自然灾害为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的直接、单独的原因;若被保险人投保时年满十八周岁,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因本合同约定的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而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又于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且该自然灾害为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的直接、单独的原因。

  若上述两种情形同时发生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上述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我们只给付其中一种。

  (2) 在本合同终止、撤销、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2.2 责任免除

  (1)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含二年)自杀,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13];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5],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6]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2)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故意杀害;

  9) 被保险人受酒精或管制药物[17]影响;

  10)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

  11) 被保险人猝死、或因遗传性疾病[18]或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19]导致的伤害;

  12) 被保险人因视力矫正、中暑、疾病、整容、妊娠[20]、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或因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13)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4) 被保险人被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产生感染的除外。;

  15)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21]、跳伞、速降、滑雪、攀岩[22]、登山运动、探险[23]、武术[24]、摔跤、特技[25]、赛马、赛车、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或从事飞行活动(商业航班除外);

  16) 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事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发生上述第(1)款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二年以上(含二年)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3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三部分 关于您的保单红利

  3.1 红利分配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红利分配,但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您不享有此项权利。在每一个会计年度[26]结束后,我们将根据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及该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情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本合同的附加险不参与红利分配,除非在附加险的条款中另有约定。

  3.2 红利分配方式 您将以增额红利和终了红利的方式获得分配的红利。

  (1)增额红利

  我们按照完整保单年度分配增额红利,若本合同于保单周年日及该保单周年日之前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皆有效,我们将根据该保单年度适用的增额红利率向您派发增额红利。我们会向您寄送该保单年度的红利通知书,告知您分红分配的具体情况。增额红利将以增加保险单当前有效保险金额的形式分配。增额红利部分的保险金额一经宣布,我们便不能变更。您也可以要求领取增额红利的现金价值。领取时,您须持本合同及您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后,增额红利的保险金额将从保险单当时有效保险金额中扣除。

(2)终了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