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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宏丰裕年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1-07 09:16:2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前身故的,本公司 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若曾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二年内自 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的影响;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駛证驾驶,或���驶无有效行駛证的机动

  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1或武装叛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以任何形式参与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 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被保险人因姓娠(包括异位姓娠、生育、流产、堕胎、难产)、整容导致的 伤害,或者医疗性服务以及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十、被保险人因精神性疾病(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 计分类》〖10)10〗分类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十一、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期间(航空交通工具除外】。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

  第五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保险责任的开始

  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经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公司签发本合同作为 同意承保的标志。

  除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单或保险合同其他构成文件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成 立时生效。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纳首期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的当日24时开始。保险合同周年日、保单年度、缴费期满日和保险合同期满日均以保险单上注明的 保险合同生效日为计算标准。

  第六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合同期满日止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

  第七条 保险费

  投保人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按保险费应缴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直至保险单上注明的缴费期满日为止。保险费应缴日为保险合同生效日依据投保人选择的缴 费周期所对应的日期。当月无对应日期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保险费应缴曰。

  第八条 如实告知

  订立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 司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 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九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受益人指身故利益受益人、身故年金受益人以及身故年金受益人指定的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利益受益人,身故利益受益人为数人时,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受益人 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