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荷安储宝两全保险(RPA)怎么样?
2014-11-07 08:56:3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本合同的保险费。
1.3合同成立及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若本合同成立,我们对本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保险费当日24时起生效。我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日期为准。
本合同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缴费期、有效期、合同期满日均以生效日起算。
1.4犹豫期
投保人自收到本合同之日起有十日的犹豫期,以便阅读本合同。
投保人在犹豫期内可向我们书面提出撤销合同的申请,并亲自或挂号邮寄将本合同退还。
投保人依前项规定行使合同撤销权时,撤销的效力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及合同(若为邮寄,则以寄出邮戳为准)的当日24时起生效,本合同自始无效,我们将向投保人退还所有已缴的保险费。
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犹豫期内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或本合同是由其它险种变更而来的,则不得再行使本条款规定的合同撤销权。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承担一定的损失。
1.5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十年,自合同生效日的当日24时起至合同期满日的当日24时止或依本合同的其他规定终止。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额
本合同所称的基本保额是指保险单上所载的寿险主合同金额。若该金额按本合同其它条款的约定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额。
2.2保险金额
本合同各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与基本保额相同。
2.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一般意外身故、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含当日)内由于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全残,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等值于本合同已缴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3.2境外意外身故、全残双倍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境外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含当日)内由于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全残,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境外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等值于本合同已缴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3.3约定节日期间意外身故、全残三倍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特别约定节日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含当日)内由于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全残,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特别约定节日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等值于本合同已缴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特别约定的节日期间为农历正月初一至正月初七、公历五月一日至七日、公历十月一日至七日,共二十一日。
2.3.4最高给付金额
本合同上述保险责任项下的保险金额最高以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三倍为限。
2.3.5其他身故、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其他原因身故或全残,我们按等值于本合同已缴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3.6满期给付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未发生任何保险事故且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上所载的合同期满日当日24时,我们按等值于本合同已缴保险费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4责任免除
若被保险人的身故或全残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故意自致的伤害、参与殴斗、犯罪、或者拒绝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服用、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