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金祥特惠年金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1-05 09:02:0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岁生日)满期,并以保险单所载的满期日为准。
第五条 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详见下表: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
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释义六);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 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LES60PLA(20101022)
友中发2010-242号-1
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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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减额付清保险的选择
第十六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付
投保人超逾宽限期仍未支付保险费,且已在投保单或其他约定书上选择了保险费自动垫付,则本合同可按自动借款 处理。若当时本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付到期保险费,则该项保险费将由本公司先行垫付,作为自动借款处
理(参见本合同第十八条);当本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付到期保险费的,按本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折
算成可承保日数,同样作为自动借款处理。若本合同有其他附加合同,自动借款也包括其他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
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五条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 费及利息(释义八)、借款及借款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第十四条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 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
会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
中止。
除采取年付方式支付保险费外,若其他分期支付保险费方式情况下发生保险金给付,且给付保险金后本合同效力将
根据约定终止的,则本公司将扣除该保险单年度应付而未付的保险费。
第十三条 保险费的支付
分期支付的保险费以保险单年度为单位计算,但投保人可选择以本公司同意的方式支付保险费。第一期以后的保险 费应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以前由投保人自行支付,并根据本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付费方式计算。
若投保人已付清本合同的全部保险费,则本公司不接受变更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申请。
第十二条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提出变更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书面申请,支付上述变更所需的 费用,经本公司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若申请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减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
低于申请减额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基本保险金额,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与基本保险金额的减少部分相应的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
第十一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载于本合同的保险单上,若该金额经本合同其他条款或批注的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 的金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险人身故,则本公司不接受本合同内容的任何变更申请。
第十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投保人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申请变更本合同内容,经本公司同意并记录及 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投保人不作上述通知时,本公司按投保单所载投保人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九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