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金祥特惠年金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1-05 09:02:0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二);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四),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 五)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三、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则本公司将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本合同满期时的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生存现金的给付年限为十五年。每个给付生存现金的保险单年度所对应的每月给付的生存现金金额详见下
表:
在生存现金的给付期间,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不再给付生存现金。
二、生存现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自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岁(释义一)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 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自被保险人六十岁生日)始,本公司每月给付生存现金予被保险人。首个给付生存
现金的保险单年度,每月给付的生存现金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的1%(百分之一);以后,各个给付生存现金的
保险单年度,每月给付的生存现金金额逐年递增前一年度每月给付金额的5%(百分之五)。
第二条 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 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现金价值表、所附的投保单(正本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 力)、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友邦金祥特惠年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友邦金祥特惠年金保险
LES60PLA(20101022)
十八至四十岁
付费二十年
十八至五十岁
付费十年
投保年龄
付费年限
友中发2010-242号-1
保险条款
2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
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
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
权。
第八条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
还给投保人。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
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
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 制”的规定。
第七条 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 式办理:
被保险人身故;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效力中止,且未按本合同第十五条办理效力恢复;
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效力终止。
投保人于本合同犹豫期(释义七)内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或于本合同犹豫期后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合
(1)
同;
(2)
(3)
(4)
(5)
第六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本合同有效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至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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