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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全心无忧两全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0-31 09:13:5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友邦全心无忧两全保险有什么不同?

  友邦全心无忧两全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0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满期生存金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 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二、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则本公司将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本合同满期时的保险金额。  

  友中发2011-160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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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条款

  第八条 受益人

  第七条 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 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 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

  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 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 还给投保人。

  第六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投保人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合同;

  (2)被保险人身故;

  (3)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4)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本合同第十五条办理效力恢复;

  (5)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

  第五条 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岁(释义六)至五十岁。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二十年,并以保险单所载的满期日为准。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 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二),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四)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受益人

  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释义五);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则本公司将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本合同满期时的 保险金额。

  第二条 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 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现金价值表、所附的投保单(正本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 力)、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友邦全心无忧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同)的构成部分。

  友邦全心无忧两全保险

  (可在电话营销渠道销售)

  FPAII20YE(20111012)

  友中发2011-160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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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条款

  第十六条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累积有现金价值的前提下,投保人经本公司同意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借款。累积借款总金额最高 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百分之七十。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本公司每年宣布两次借款利率(年利率),时间分别为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借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时 适用的人民币六个月期贷款利率(年利率)与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