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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全心无忧两全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0-31 09:13:5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

  一、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释义九)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

  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

  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二十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

  同的现金价值;若有借款,则先扣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十九条犹豫期内合同的解除

  投保人在犹豫期(释义八)内,有权以任何理由将本合同交回本公司并申请解除本合同,本公司返还所有的已付保 险费。

  第十八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 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 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

  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 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 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合同借款的利息按当时本公司已宣布的利率计算,并沿用至该次借款期满,在同一借款期内,日利率按单利方式计

  算。借款利息应在借款期满之日支付,如果逾期未付,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在下一借款期内按其最 近一次宣布的利率计息。当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偿还借款及借款利息时,本合同即终止。

  在偿还借款时,应先偿付所有借款利息,然后偿还借款本金。若有任何赔偿或给付,应先从该赔偿金或给付金中扣 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

  FPAII20YE(20111012)

  友中发2011-160号-1

  4

  保险条款

  (此页内容结束)

  十、身故保险金的受领人:指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法律规定享有身故保险金权利的

  自然人。

  九、申请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法律规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自然

  人。

  八、犹豫期:指从投保人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日起的一段时期,该时期以保险单上所载的日数为准。

  七、利息:本合同所指的利息均按借款利率计算。

  六、岁:指以法定证件登记的出生日期为基准日,满一年为一岁。

  五、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

  额。

  四、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