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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全心无忧两全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0-31 09:13:5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之较大者计算,在利率环境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本公司保留修

  改借款利率计算方法的权力。

  第十五条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 费及利息(释义七)、借款及借款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 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四条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 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如果投保人于宽限期结束之时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

  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将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

  第十三条保险费的支付

  分期支付的保险费以保险单年度为单位计算,但投保人可选择以本公司同意的方式支付保险费。第一期以后的保险 费应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以前由投保人自行支付,并根据本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付费方式计算。

  除采取年付方式支付保险费外,若其他分期支付保险费方式情况下发生保险金给付,且本合同效力将根据约定终止

  的,则本公司将扣除该保险单年度应付而未付的保险费。

  第十二条保险金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合同第一保险单年度(不含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的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自第二保 险单年度开始(含上一个保险单周年日但不含本保险单周年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以基本保险金额为基准,每年

  递增一倍,直至保险单上所载的本合同的付费年限期满时止;自本合同的付费年限期满开始至本合同满期日,本合

  同的保险金额维持不变。

  第十一条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载于本合同的保险单上。

  第十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投保人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申请变更本合同内容,经本公司同意并记录 及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不接受本合同内容的任何变更申请。

  第九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不作上述通知时,本公司按投保单所载投保人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 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 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

  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 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FPAII20YE(20111012)

  友中发2011-160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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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条款

  第二十三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 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或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二、在申请满期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生存证明、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必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