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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金福A款年金保险有什么不一样?

2014-10-31 09:04:4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3)若按被保险人真实的年龄.根据本公司的核保规则不能承保.则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所有已缴付的保险费将无息退还;但自本合同生效日起逾两年的除外,本合同所赋予的保险责任,则参照本条第1)、2)款处理。

  若因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导致红利分配不足,则本公司将不予补偿;若实际已分配的红利超过根据真实年龄所应分配的红利,则本公司有权索回超额部分的红利。

  第十条 月付年金金额的变更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提出变更本合同月付年金金额的书面申请,缴付上述变更所需的费用,经本公司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若申请减少本合同的月付年金金额,则减额后的月付年会金额不得低于申请减额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金额,月付年���金额的减少部分视为退保。

  若投保人已缴清本合同的全部保险费,则本公司不接受变更本合同月付年金金额的申请。

  第十一条 权益转让及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可提出本合同权益转让并书面通知本公司.并经本公司记录及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本公司对任何权益转让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不负辨识的责任。也不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在订立本合同时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将享有相等的受益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由本公司记录及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所引起的法律上的纠纷的,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第十二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不作上述通知的,本公司按投保单所载投保人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三条合同内容的变更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申请变更本合同内容,经本公司同意并记录及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不接受变更本合同内容的任何申请。

  第七章 月付年金金额

  第十四条 月付年金金额

  本合同所称的月付年金金额等值于投保单上所载的本合同对应的月付年金金额。若该金额经本合同其它条款的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月付年金金额。

  第八章 保险费

  第十五条 保险费的缴付及宽限期

  本合同的保险费可由投保人以一次性缴付(简称趸缴)或分期缴付的方式缴付。分期缴付的保险费以保险单年度为单位计算,但投保人可选择以年缴、 季缴、月缴或其它由本公司同意的方式缴付保险费。本合同须按保险单上所载的本合同的缴费年限缴费至缴费期满。第一期以后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到期日或以前由投保人自行缴付,并根据本公司投保单上所载的缴付方式计算。除采取年缴方式缴付保险费外,其它分期缴付保险费方式情况下发生的保险金给付,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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