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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金福A款年金保险有什么不一样?

2014-10-31 09:04:4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友邦金福A款年金保险有什么不一样?

  友邦金福A款年金保险

  适用年龄:0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年金 红利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年缴费 缴费期 保障项目和金额 保障期
22岁 6308.00元 20年

增值红利给付10.9万

养老年金按月给付1000元

至75周岁
35岁 8594.00元 20年

现金红利5.8万

年金给付1.4万

增值红利9.9万

20年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身故给付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五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为趸缴方式缴付保险费,本项金额为:投保人已缴付的本合同的趸缴保险费×120%;

  若为分期缴付保险费,本项金额为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缴已缴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12)×按年缴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标准保险费×120%

  注:上述(2)中所提及的“趸缴保险费”及“累计应缴已缴各期保险费”不包括根据次标准体费率计算须缴纳的额外的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时的现金价值×120%;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五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口或以后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等值于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月付年金金额 × 120-累汁已给付的年金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月付年金金额 × 240-累汁已给付的年金

  除另有特别安排外,若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身故给付金额将归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年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自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后的首个保险单月份始,本公司将于每个保险单月份的月末给付本合同的月付年金金额予投保人。本合同的年金领取年限为十年。若在年金给付期间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不再给付年金。

  

  主条款 — 友邦金福A款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友邦金福A款10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友邦金福A款20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现金价值表、所附的投保单(正本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友邦金福A款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本合同英文全称为10一YearParAnnuity Plan A.简称10PAA。

  本合同英文全称为20一YearParAnnuity Plan A.简称20PAA。

  第二章 保险责任

  第二条 身故给付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五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为趸缴方式缴付保险费,本项金额为:

  投保人已缴付的本合同的趸缴保险费×120%;

  若为分期缴付保险费,本项金额为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缴已缴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12)×按年缴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标准保险费×120%

  注:上述(2)中所提及的“趸缴保险费”及“累计应缴已缴各期保险费”不包括根据次标准体费率计算须缴纳的额外的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时的现金价值×120%;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五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口或以后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等值于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月付年金金额 × 120-累汁已给付的年金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月付年金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