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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财富两全保险(分红型)如何?

2014-10-24 09:29:2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您补交保险费、未偿还的保单贷款及贷款累积利息后的次日零 时起,合同效力恢复。在本主险合同复效后,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重新开始计息。

  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我们解 除合同的,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7.现金价值权益

  7.1 保单贷款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保单贷款的最高金额 不超过本主险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15的 70%。每次贷款的最长期限为 6 个月,贷款利率 按本条款约定利率16。

  如果您未能偿还贷款及贷款利息,我们按下列约定处理:(1)当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等于零时,本主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2)当贷款期满,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大于零时,则所欠的保单贷款及累积利息将构成

  新的保单贷款,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息,每 6 个月复利计息一次。如果您部分偿还贷款,其还款将 首先用于偿还累积利息,然后用于偿还贷款本金。

  8.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若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30 天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9.其他事项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主险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

  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 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15现金价值净额:指现金价值在扣除所欠交的保险费、尚未偿还的保单贷款及两者的累积利息后的余额。 16本条款约定利率:根据“保单贷款当时中国人民银行适用的人民币 6 个月期贷款利率与 4.5%之较大者”计算,本 利率为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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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

  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

  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2 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保险合

  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3 年龄和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 (1)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有效身份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计算。

  (2)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 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①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对于 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的 限制”的规定。对于解除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②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作相 应的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差额。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 险费的比例给付。

  ③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 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9.4 扣除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

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款项及累积利息后给付。我们按合同约定解除本主险合���、自始不 承担保险责任并退还保险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