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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财富两全保险(分红型)如何?

2014-10-24 09:29:2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他保险凭证;

  ②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① 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②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③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④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4.4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 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将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

  明理由。

  1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种是指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另一种是指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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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 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 应的差额。

  4.5 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经法院宣告死亡,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责

  任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应在知道后 30 天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由我们和您依法协商 确定。

  4.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

  日起计算。

  4.7 保险金领取方式选择权 (1)生存保险金的领取方式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领取方式:① 现金领取;

  ② 累积生息: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累积利率14每年由我们公布,在合同效力 中止及终止后不计息。您可以部分或全部领取累积生息账户的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只限一次。自 上个保险单周年日起存续不足一年的(包括因合同解除导致存续不足一年的),我们对领取金额按银 行活期存款方式计息。

  若您在投保时没有选定领取方式,我们按现金领取方式办理。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变 更领取方式,但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变更后的领取方式适用于未来年度领取的生 存保险金。

  (2���身故保险金的领取方式 受益人在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或者转换为年金领取。如果选择年金领取,领

  取金额按照我们当时提供的转换标准确定。用于转换的身故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我们当时规定的相应

  最低限额。

  5.如何交纳保险费

  5.1 保险费的交纳 本主险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 若您选择分期交纳的,您在交纳了首期保险费后,应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

  费。

  5.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费后,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

  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 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14累积利率:依照我们每年宣告的累积利率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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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6.1 合同效力的中止 在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且本主险合同不享有红利的分配。同时,

  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从合同中止日起停止计息。

  6.2 合同效力的恢复 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您须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我们规

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证明书、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经我 们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