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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红天利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23 10:22:5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公司对于本主

  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无息退还本主险合同实际交

  纳的保险费。

  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公司不得解除本主险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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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保险条款第十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

  而消灭。自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公司不得解除本主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

  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二条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的,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

  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公司。公司收到变更身故保险

  金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本主险合同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公司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

  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约定外,本主险合同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单服务

  在享受本主险合同给您带来的权益的同时,您还可获得公司为您特别提供的以下服务:

  第十三条 犹豫期

  犹豫期是从您收到本主险合同并书面签收日起十日内的一段时期。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在犹豫期内,您可以在提交本保险条款第二十条第二款所列的证明和

  资料的原件后,按照本保险条款第二十条第三款的约定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第十四条 减保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后,您可以申请减保,并领取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与有可能

  分配的特别红利。减保后,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额和累积红利基本保额同比例减少。减保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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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应不低于一万元。

  公司按减保后的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 借款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向公司书面提出借款申请,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

  (16) (17)

  同当时的现金价值(须扣除保单欠款 及利息 )的 70%,每次借款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满日前偿还。未能及时偿还的,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

  视同重新借款。

  当您的借款及利息等同于或超过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第十六条 欠款的扣除

  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红利或退还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时,若本主

  险合同或附加险合同有保单欠款及利息,则公司应先扣除前述所有保单欠款及利息后再给付余

  额。

  第十七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

  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

  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公司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并按照本主险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退还本

  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保险条款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本主险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额多于真实年龄所对应

  的基本保额,公司有权更正基本保额。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的,公司将根据真实年龄的基本保

  额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本主险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额少于真实年龄所对应

的基本保额,经您认可,公司将更正基本保额。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的,公司将根据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