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红天利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23 10:22:5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司
退还的那部分金额,包括基本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和累积红利基本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现金
(11)
价值的具体金额根据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表中上一保险单年度 末及本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
值,按该保险单年度已经过的月数折算所得。
犹豫期:
犹豫期是从您收到本主险合同并书面签收日起十日内的一段时期。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
您在犹豫期内仔细阅读本主险合同。您可以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主险合同,公司扣除合同工
(12)
本费 10 元后,无息退还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
基本条款
为了更好地了解您所获得的权益,请仔细阅读以下基本条款:
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
“天安人寿红天利 A 款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主险合同”)由本保险条
款和保险单、投保单(正本留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有关的
声明、批单、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中所称的“保险合同”包含本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六十九周岁以下(含六十九周岁)的人,可以成为本主险合同的被保险
人。
第三条 基本保额、保险金额、保险费和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额由您和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本主险合同的累积红利基本保额指因年度分红累积增加的基本保额。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下列三项之和,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主险合同的保险
金额为限:
1、 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额的两倍;
2、 本主险合同累积红利基本保额的两倍;
3、 被保险人于保险事故发生日前六个月内在购买本保险产品的银行(含各个营业网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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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存款余额 与六万元的较小者。
请您按照本主险合同的约定向公司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
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为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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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公司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本主险合同的成立日将在保险单上载
明。
本主险合同成立并且当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后,本主险合同生效,公司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
保的凭证。本主险合同的生效日将在保险单上载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
险单周年日。
公司对本主险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开始。
第五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在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也不进行红利分配。
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公司与您协商并达成协
议后,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您和公司未达成协议的,公司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公司解除本主险合同的,按照本主险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退还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
值。
第六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一、您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主险合同;
二、公司已经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本主险合同终止;
三、本主险合同保险期满;
四、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上述生效日或效力
恢复之日以较迟者为准)因疾病导致身故,公司无息退还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主
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上述生效日或效
力恢复之日以较迟者为准)因疾病导致身故,公司按下列二项之和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主
险合同终止:
1、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额;
2、 本主险合同的累积红利基本保额。
二、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
身故,公司按下列三项之和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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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额的两倍;
2、本主险合同的累积红利基本保额的两倍;
3、被保险人于保险事故发生日前六个月内在购买本保险产品的银行(含各个营业网点)的
平均存款余额与六万元的较小者。
三、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期满时仍生存,公司按下列二项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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