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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如何?

2014-10-17 10:16:4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太平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如何?

  太平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养老金

  一、养老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本公司按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保险金:

  1、选择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本公司给付养老保险金后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选择分期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本公司将按转换时被保险人选择的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条款所规定的领取方法向被保险人分期支付养老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上述“约定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为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被保险人提前退休的,应在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领取养老金,其养老金领取金额根据当时的退休年龄重新确定。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约定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本公司按其当时的保单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太平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2009年10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阅读提示:

  一、本公司根据本合同中所述第四条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二、本合同为客户预留了犹豫期,请留意第六条;

  三、解除保险合同会造成一定的损失,请留意第二十四条。

  第一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二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太平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被保险人名册、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及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正本与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三条 投保范围

  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在职员工,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团体投保时,其在职人员必须75%以上投保,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5人。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养老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本公司按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保险金:

  1、选择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本公司给付养老保险金后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选择分期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本公司将按转换时被保险人选择的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条款所规定的领取方法向被保险人分期支付养老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上述“约定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为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被保险人提前退休的,应在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领取养老金,其养老金领取金额根据当时的退休年龄重新确定。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约定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本公司按其当时的保单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 红利事项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有权参与本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在符合保险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根据上一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决定该年度的红利分配方案。

  分发红利时,本合同必须有效,且投保人已交清所有应交保险费,投保人方可领取红利,红利领取方式由投保人选择下列任何一种:

  1.现金:现金领取的金额必须达到本公司规定的现金领取下限。

  2.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计息。本合同效力终止时,保留在本公司的红利本息一次付清。

  3.累积生息并转移至各被保险人:投保人将红利分配给被保险人,并保留在本公司,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计息。本合同效力终止时,保留在本公司的红利本息一次付清。

  如投保人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本公司将以累积生息的方式处理。

  第六条 犹豫期

投保人自签收保险单之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