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伙伴福慧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16 10:39:3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生命伙伴福慧两全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30天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生存 满期生存金 生存金
一、生存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1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四周岁2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五周岁之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2%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四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
二、身故保险金给付
1.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内(含九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本合同已缴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九十日后,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之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之前,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五周岁之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之前因意外伤害事故3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已缴保险费和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五周岁之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起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以下公式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已缴保险费 + 基本保险金额
- 从65周岁至身故日所领取的生存保险金之和
三、 满期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八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二倍 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
生命伙伴福慧两全保险(分红型)
【条 款 内容】
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生命伙伴福慧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 生命伙伴福慧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 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 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 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当日二十四时起生效,本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 保险单上。
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本合同的期满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四条 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 投保人可自签收本合同当日二十四时起的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合同,并退回本 合同的原件。 本公司收到撤销本合同书面通知的当日二十四时,本合同被撤销且自始无效。本公司将无息退 还投保人已缴保险费。
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 生存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1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 保险金额的 3%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四周岁2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
年日止;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五周岁之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 本保险金额的 12%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四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 周年日止。
1保险合同周年日:指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对应于保险合同生效日的日期。生效日为闰年二月二十九日的,以
后非闰年对应于生效日的日期为二月二十八日。
2周岁:指以法定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年龄。
二、 身故保险金给付
1.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内(含九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九十日内(含第 九十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本合同已缴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九十日后,至被保险人年满 六十五周岁之后的首个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