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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伙伴福慧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16 10:39:3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周年日零时之前,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若被保险人于 年满六十五周岁之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之前因意外伤害事故3 导致身故,本 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已缴保险费和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五周岁之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起因疾病或意外伤害 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以下公式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已缴保险费 + 基本保险金额

  - 从65周岁至身故日所领取的生存保险金之和

  三、 满期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八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二倍 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 第六条 红利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4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

  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上一会计年度有红利分配,并且本合同在该保险合同周年日 有效,则该红利将于该保险合同周年日分配给投保人。本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将至少向投保人寄 送一次红利通知书。

  分红是非保证的,若有红利,红利的领取方式为: 一、 现金领取;

  二、 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按本公司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5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 息,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计息。本合同终止时,保留在本公司的红利本息一次性支

  付。

  若投保人没有选择上述红利领取方式,本公司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处理。投保人可变更红利领取 方式。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本合同终止时,保险合同经过的保险年度6未满整年的期间,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3意外伤害事故: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4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5红利累积利率:依照本公司每年宣告的红利累积利率来执行。

  6保险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到次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的前一日为一个保险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起到次年的

  合同生效对应日的前一日为第一个保险年度,以后依次为第二个保险年度、第三个保险年度等。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7;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9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0 的机动车;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 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11。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 值。

  第三章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八条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险的,身故保险金给付总额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分期支付,投保人在支付了首期保险费后,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余下各期保险费。

  第九条 宽限期及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到期未支付 当期保险费,自接到本公司催告之日的次日起三十日或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支付日的次日起 六十日为宽限期(前述期间以先届满者为准)。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 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在宽限期届满前仍未支付当期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届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 止。

  第十条 保单贷款 若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保单贷款,累积的保单贷款本息12

7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 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