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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伙伴恒泰两全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0-16 09:14:0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请书;

  2. 保险合同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

  3. 最近一期保险费的交纳凭证;

  4. 受益人的身份证件;

  5.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件以及必要的生存证明;

  6. 若经办人为代理人,则应另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

  以上保险金申请所提交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 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 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 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 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 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四、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身故保险金、满期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请求给付全残 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 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五章 一般约定 第十六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证件登记的周岁18计算。本合同可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 为十八周岁以上、五十周岁以下。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 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 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 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 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 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 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

  18周岁:指以法定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年龄。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时,有权要求申请人出具被保险人的年龄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后,可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并由本公司 签发批单后生效。但本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作 上述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投保单或批单上所载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通知, 并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第十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本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解除本合同。要求解除本合同时,投保人应 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保险合同原件或其它保险凭证; 三、最近一期保险费的交纳凭证; 四、投保人的身份证件;

  五、若经办人为代理人,则应另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的当日二十四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 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二十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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