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伙伴恒泰两全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0-16 09:14:0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述第一、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 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16。 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
第七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三章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各项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分期支付,分期支付保险费有十年、十五年两种选择,投保人可在投 保时选择一种并由本公司载明于保险单上。投保人在支付了首期保险费后,应按本合同的约定 支付余下各期保险费。
第八条 宽限期及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到期未支付 当期保险费,自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支付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 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在宽限期届满前仍未支付当期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届满的次日零时起���力中 止。
第九条 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简称“复效”)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 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当日二十四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 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11无有效行驶证: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2潜水: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或作业。
13攀岩运动:是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14探险活动: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者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
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者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15武术比赛:是指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
抗性比赛。
16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
额。
第四章 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 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 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 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 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无息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 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 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第十二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